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0-04-10 09:51:35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216

物业服务行业涉及到千家万户

出现物业纠纷也是在所难免

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

并以此拒交物业费

此类纠纷并不少见

但拒交物业费真的是维权“筹码”吗?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微信图片_20200410095046.jpg


案情


涟水县某小区业主陈某与原告(涟水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明确了服务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11月10日起拖延交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截止起诉时,共欠物业服务费2490元,公用水电费200元,滞纳金454元,合计3144元。


法院审理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涟水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陈某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费,因原告亦存在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形,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物业费的80%,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滞纳金,因原告存在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形,以致双方在应交物业服务费的金额上存在争议。被告没有及时交纳物业费由双方因素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醒:

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或者发生失窃等财务损失时

业主首先应当积极跟物业公司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

业主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

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而不是单一、消极地以拒交物业费来应对。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