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能力建设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高行业发展的各项能力,切实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能力水平,是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下新冠疫情防治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物业服务企业始终坚守在防疫一线,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政府和群众的认可,物业服务企业也随着疫情防控进入不同阶段不断转换角色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是迫在眉睫需要去解决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能力建设年”主题,切实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在疫情防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4月2日下午,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指导下,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与中物研协联合主办、乐居财经、克而瑞物管、正美物业协办的“能力建设 奋进未来 专业护航——物业服务企业能力建设与法律问题研讨”线上主题论坛成功召开。
中国物协名誉副会长、中国物协法工委主任李书剑,中国物协副会长、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林常青,中国物协副秘书长刘寅坤,中国物协法工委顾问、郑州市物协会长程建颖,中国物协副秘书长、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谢建军,中国物协常务理事、武汉市物协会长张毅,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赵中华,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高婧,中国物协法工委副秘书长、上海市律协物专委主任宋安成,中国物协法工委委员、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张孟龙,中国物协法工委委员马小方,上海市律协物专委委员张剑、上海市律协物专委委员底雪梅等嘉宾受邀参加会议并发表了精彩观点。数千名物业同仁通过腾讯会议、乐居财经直播平台参与了本场研讨会,参与了线上互动。论坛由中物研协总经理助理朱浩主持。
中国物协副秘书长刘寅坤为会议致辞,他表示,今天线上共同研讨“物业服务企业能力建设与法律问题”是响应“能力建设年”的具体工作举措之一,当前风险防范能力是物业管理行业的短板弱项,健全行业相应法律工作机制,是推动行业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物业管理行业而言,无论是提升防范风险能力,还是实现行业法治化建设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都是充满挑战的系统性工作。希望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工委的委员们持续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良法善治,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全过程当中去,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物协名誉副会长、中国物协法工委主任李书剑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疫情期间的工作做了介绍。他表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行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等综合能力一次前所未有的全面考验。法工委结合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疫情发展的新形势新政策,先后组织编撰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适用法律法规汇编》《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和政策指南》三部行业文件,共57万余字内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法工委编写发布《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和政策指南》,指导和帮助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了解和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法工委还推出了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平台,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物业服务现场管理、劳资关系、财税政策等法律问题、了解并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为协会会员单位和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线上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
在谈到2020年工作重点时,李书剑指出,2020年法工委将持续强化组织建设,从政策研讨、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专题论坛、平台搭建等方面,更好展现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工作设想主要包括深入开展行业重点法律政策问题研讨、调研和推广行业在社会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等工作。同时也将组织法律扶贫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大力推进物业纠纷行业和解调处工作,推动健全行业调节组织体系、汇编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助力行业法制化建设发展。
随后,论坛进入第二环节——系列主题论坛。第一个主题论坛的主题为:疫情和复工期间劳动用工问题,由中国物协常务理事、武汉市物协会长张毅进行主讲。
张毅表示,根据他本人的观察,总共有7个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期间劳动用工的问题,需要引起行业包括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首先是防疫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对企业特别是对物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能否尽快落实到企业和个人问题,其次员工在疫情和未来工作中如果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复工后到新冠肺炎结束,我个人认为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会产生物业合同规定此外的费用,特别员工工资期间个人防护用品费用,这些费用如何解决?政府如何支持?”张毅说,“还有就是员工的心理辅导如何开展,这其中包括已感染并治愈的员工的心理辅导和团队中个别已治愈的员工来上班团队员工不接纳两大块问题。还有复工后员工,尤其是那些住在项目现场的员工,他们衣、食、住、行,工作的全方位管理怎么做的问题?最后还有就是国家缺少一个权威性的防疫工作标准,导致的防疫不足或者防疫过度的问题。”
中国物协法工委顾问、郑州市物协会长程建颖认为,物业管理行业在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在整体防控疫情过程中,行业暴露出几个问题需要解决,包括行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人力成本增加的问题,建议建立一套应急社会救援体系,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帮助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微型企业,解除一部分后顾之忧。同时,疫情防控的用工风险也是同样值得关注的问题,建议建立一套灾难应急保险制度,来保障物业服务人员受伤、人员的感染等突发情况,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当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边界不清晰,很多工作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希望企业的甲方、业主、政府部门都能认识到,物业服务企业是市场经济下的运行的独立企业。
程建颖表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了这么多年的智慧物业,这次疫情以后,应该要真正地把智慧平台建立起来,未来其他的自然灾害发生时,我们要怎么去应对,都应该事先有所考虑。
上海市律协物专委委员底雪梅也就这一主题做了分享,她主要就人社部2020年8号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的灵活处理做了相关发言。
她指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目前仍然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第40条和41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是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劳动者向单位隐瞒了病情以及他们的行程,可能会涉及到过失,造成过失传染病的传播,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干扰破坏疫情的防控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在对这样的一个用劳动者应该做好法律的一个宣讲工作,同时安抚好他们的工作生活。
其次,现在比较集中的反映的就是在企业复工复产以后,依然存在着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这方面,对于已经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御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该主动劝说劳动者及时返岗。
如果劳动者经过劝导无效,或者与其它非正当的理由拒绝返回岗位的,那么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第39条第2项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一个规章制度的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对于个别劳动者确实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按时能够返港复工的,用人单位还是要区别对待的。
底雪梅发言过后,论坛进入第二环节,即“防疫思考——未来物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这一环节由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赵中华主讲。他表示,疫情期间,包括深圳、杭州等全国多个地方都出台了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补贴的相关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大多都是针对这次疫情的临时性、政策性规定。而且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政策性的规定是否真正的落到了实处?因此下一步,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要考虑的是,当诸如疫情这样突发事件来临的时候,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到突发事件应对之后,如何把这些临时性的政策上升到日常性的法律规定。
他随后以5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例,指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突发事件发生时,谁来组织统筹工作,如何开展工作,开展工作所需资金来源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其实也是对防疫期间物业企业遇到的这些问题其实做了一个回应。
“我相信在未来的突发事件应对中,各地或者是从国家层面的在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做相关的制度改革的时候,会把北京市的这种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而不是在每次的这种突发日事件发生以后,我们各地陆续的或者是出台或者是不出台一些临时性的政策,这个也就是没有一个稳定性。”赵中华说。
随后他还就民法典中和物业管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条款、以及一些设计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和与会者做了进一步的分享。
中国物协副会长、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林常青也就这一主题做了分享。在他看来,首先,当下全行业应当向政府、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呼吁的重点是:现如今物业管理已经是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把物业管理行业列入地方财政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对应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这样才有保证未来公共服务、公共卫生防疫的任务能够常态化和持续持久。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既然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物业企业就应当主动的与社区、与街道、与辖区的政府、基层组织建立横向的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这一次在防控疫情的群防群治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对这点感受非常深。
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在一线防控过程中,为了降低风险,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让在防控过程中做的所有防控措施尽可能做到可视化、可追溯和可被查。这就要求我们的一线操作人员,一切的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又要注意收集我们相关的防控的一些工作,防控的一些作业的基础性的资料以备查,同时也是规范和完善。
最后,林常青还分享了一些有关物业纠纷案件在各地在解决的时候有不同的办法。
随后,中国物协法工委委员马小方同样就相关主题做了分享。他指出,物业企业本质上就是一家企业,与其他企业没有本质不同,那么疫情期间在合同之外的这种付出,所产生的费用,要么是政府,要么是业主来支付。但是这次疫情之后,物业服务企业这种付出是否得到了经济上以及声誉上的回报,每家企业的情况都所有不同,这当中也暴露了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以及物业管理行业关联主体不健全,企业角色定位模糊,物业行业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和尊重等等问题。
在马小方看来,这也反映了当下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个改革方向。首先是理清监管责任,其次是物业管理体系架构的要进一步重建,其三是开发责任将更加的明确具体,其四则是业主组织的如何培育和监管将是一个重大课题,第五物业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将更加灵活,质价相符将成为业主的一个普遍认可,第六则是物业服务企业当下面临的是科技以及人力资源的竞争,这将加速促进行业的兼并整合,行业门槛将逐步提升,最后一点则是房屋养老金制度改革,这是物业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那么业主要在开发商依法保修责任,以后承担全面责任,并将为此持续买单。那么物业企业将面对更多的公共建筑以及配套引发的责任纷争,那么最后社区治理水平,我认为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小区稳定,进而社区稳定,进而社会稳定。
随后论坛进入第三个环节,主题为:助力复工复产,凸显服务品质。
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高婧首先就这个主题进行发言。她指出,随着各地加快复工复产、人口流动带来较大的防疫压力的情况下,如何在复工复产和科学防疫之间做好平衡?关键的问题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配合政府,做好精准科学防控,预判复工复产各类场所的风险是当务之急。
另外,在制定复工复产政策的情况下,政府突出的是帮扶精准性,而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的服务上也应该是精准施策。在这一点,我们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要避免服务中的一些缺陷,发现新的物业价值也是全行业值得思考的。与此同时,物业企业如何有利的针对性的优化服务体系,也同样值得思考。
高婧发言完毕后,中国物协副秘书长、中国物协法工委副主任谢建军接着就这一主题做了相关分析,他指出,当前,服务者在服务过程当中,所面临的的复工复产所带来的通道打开、流量增加,让对物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物业服务企业本身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当下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几个难点分别是:首先是身份、定位的确认,从而确认行业政策归类和扶持发展的相应条件的建立。其次是随着治理体系的进一步成熟,赋能赋予行业一定的权限和行业的一定的规范,第三则是治理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和来自供给侧的一些保障,希望能够将物业管理行业纳入社会保障的体系中去,第四是企业经营战略和服务产品的调整和完善,第五是企业经营风险的规避问题。
谢建军发言完毕后,紧接着是中国物协法工委委员、沈阳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会长张孟龙就同样的主题继续做分享。他指出,做好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准备的前提,首先要做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复工复产,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客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日常服务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可以正常运行,这也是物业作为后勤保障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当前随着各地对疫情防控的逐步解禁,许多居民已经呈现出了放松的状态,觉得越来越安全,各个居民小区也对外来人员防控手续及环节相对进行减少,但绝不能放松警惕,尤其是作为物业人,最主要的是消杀频次仍然不能减少。要持续做好公共区域办公区域的消杀工作,做好自身防护。在疫情没有彻底结束前,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做到绝不放松。此外,加上对物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做好整理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的认同,这是提高整个物业行业口碑的绝好机会。
张孟龙发言结束后,整个论坛进入针对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典型问题解答。这个环节中,中国物协法工委副秘书长、上海市律协物专委主任宋安成率先发言,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在防疫工作中虽然辛苦,但是相关的责任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重大疫情面前,防疫的责任非常需要制度化。
他随后根据近期反馈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比如有些居民不按照管控的要求出入小区或者出入物业管理区域,不配戴口罩,针对这个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怎么办?他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只能像所在的居委会、派出所、或者其他的官方机构反映问题,然后请他们采取对应的强制措施,当然帮助政府做好防疫宣传,提高大家防控的意识,这可能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要做的。
随后,他还针对疫情期间业主需要外来人员进入小区为其提供服务、小区因疫情管控无法开车进到小区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停车费等多种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
最后,上海市律协物专委委员张剑也就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典型问题做了一些解答。他重点阐述了有关2020年2月3号之后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及员工待遇的问题,他表示,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第3条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港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职工其他不能成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另一个问题则是隔离期和医疗期的待遇的问题,张剑表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如果已经确诊进入了这样一个治疗的环节,那么按照支持企业复产意见里面第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应该按照医疗器的标准来支付工资,也就是支付病假工资,享受病假的其他的社保的待遇。此外,员工上下班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并不能计算为工伤,如果是一线从事防疫工作的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受到感染的,可以视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