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06 12:46:03 发布人:lx 浏览次数: 1505

近日,南京市某小区一名女子从25楼扔下外卖盒并拒绝承认,被警察拨打外卖订餐电话戳破谎言后只能乖乖写保证书,支付一楼住户的玻璃清洗及维修费,所幸的是,这次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01、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济南某小区“高空坠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02、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


那么,如何确定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各方当事人如何举证?


第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坠落,导致田某和李某所有的小客车受损。为此,田某和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则以二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便道上,且墙上有“小心高空坠物,禁止人车停留”警示标语为由进行辩解,主张田某和李某对损害后果也有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高空坠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吴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该房屋窗户玻璃坠落致使田某和李某车辆受损,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判决吴某赔偿田某、李某合理必要的损失。


第二,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2006年深圳市南山区的小学生钟某在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一栋住宅楼前时,恰好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入户调查、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始终未能找出肇事者。钟某家属将该栋楼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73户均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一定的补偿。当然,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目前,随着现代小区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完善,“真凶”越发无处遁形,连带责任的情形也愈发少见。


第三,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尽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中有“管理”二字,但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约定赋予物业公司相应的管控、维修、保养义务。现代小区居民对于提升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有增无减,绝大多数的小区内的治安、卫生、建筑物管理与修缮都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基于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但物业公司也不是必然的致害责任主体。2012年,原告葛某在某市一小区楼前空地玩耍,被楼顶坠落的瓦片砸伤,因无法锁定加害嫌疑人,葛某将该市教育局、周某等62人作为该栋楼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将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共同告上法庭。因该小区房屋属于该市教育局的“公房”,教育局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辩称,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涉及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服务内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其他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并未在该案承担赔偿责任。


03、高空坠物致害事件重在预防


今年7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北京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专项治理,要求物业企业全面检查整改建筑外墙装饰和玻璃幕墙破损、外立面墙砖空鼓、户外广告牌(牌匾)锈蚀松动、建筑物悬挂物和搁置物松动等。


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应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放置警示标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隐患。在小区安装监控,利用技术手段可防止举证困难。杭州某高层小区,由街道出资购置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这些广角摄像头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为解决高空坠物举证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隐私。


作为小区业主,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时刻认识到随意抛物不仅触犯道德底线,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甚至触犯法律底线,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墙皮、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暴雨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同时,提高警惕,注意高楼墙面装饰物、窗户玻璃碎片等坠落物和其他丢弃物,留意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挡设施,雷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或户外活动。


来源:北京日报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