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09:26:58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3274

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 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 用环境,助推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根据《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0 年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市信用办起草了《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襄阳市个人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各物业企业如有修改意见,可于 4 月 6日 12 时前反馈至协会秘书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邮 箱:251564771@qq.com 

附件:1.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2.襄阳市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细则 


襄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附件 1:


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襄信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95 号)、《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襄信用文〔2019〕4 号)等文件精神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口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根据襄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本市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 分值,通过加减不同项目分值,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级,为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依据。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全市个人信用积分的标准制定、目录编制、模型设计、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推广应用、授权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保护隐私、授权查询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职位、职称、资格证书)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特质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守信信息和个人失信信息。


(一)个人守信信息。是指经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分类认定, 对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级市级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四级分类认定。主要包括:

1.荣誉信息:县级以上(含)部门和单位表彰奖励信息。

2.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慈善捐助、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行为信息。


3.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热心服务、奉献社会等行为信息。

4.个人品德:友善互助,正直宽容、明礼守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等行为信息。

5.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行为信息。

6.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个人信用“红名单”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守信行为信息。


(二)个人失信信息。是指经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分类认定, 对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根据失信程度,按照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分级分类认定。主要包括:

1.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行为信息。

2.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

3.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信息。

4.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信息。

5.醉驾、酒驾、肇事逃逸、闯红灯、违章停车、遮挡号牌、 超载超限运输、买卖驾驶证分数等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6.行贿、受贿、制假、售假、诬告、诽谤、造谣、传谣、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信息。

7.恶意拖欠水电气暖费、物业费、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停车缴费等行为信息。

8.违反人民防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信息。

9.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

10.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工程建设、教育科研、融资担保、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有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

1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信息。

12.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个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公司高管等信息信息。

13.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民生保障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信息。

14.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重点职业人群,被吊销职业证书,列入行业禁入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 造成损失的行为信息。

15.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信息。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无条件归集、分类别推送、多层次评信、有授权查询、全覆盖安保”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切实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负责将其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 资料,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 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自然人身份信息;2.需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内容;3.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的分类认定结论意见或决定;4.其他做出结论意见或决定的单位名称、做出的结论意见或决定以及时间;5.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名称及提交时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体现,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年度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总分值介于 0 至 1000 分之间 (具体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襄阳市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一)基础信用分为 500 分,是指个人拥有的初始信用分值。

(二)附加信用分为 500 分,是根据个人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分或者减分。

(三)年度信用分,是指连续 1 个月无失信行为,增加 2 分/月,连续一年(12 个月),在连续增加 24 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奖励 6 分。一个自然年度,最多增加 30 分。年度信用分达到上限 30 分后,下年不再累加,期间有 1 次失信行为,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分归零,并从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下个月重 新累加。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方式采取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降级相结合方式予以评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设立 A、B、M、C、D 五个等级,依次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 、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极差。指标得分,是按照个人信用分评价模型标准予以加减计算。直接降级,是将个人的信用级别直接降到信用极差等级。

A 级:信用优秀。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700 分(含)以上。一般指有较多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B 级:信用良好。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600 分(含)以上不满700 分。一般指有少量守信信息,且无失信信息,或有少量失信信息,但通过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义务,以及通过参加“百姓城管”、“文明交通”、“汉江保护”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信用修复。

M 级:信用一般。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500 分(含)以上不满600 分。一般指年满 18 周岁,首次纳入个人信用评价,既无守信信息,也无失信信息。

C 级:轻微失信。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400 分(含)以上不满500 分。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且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又不进行信用修复。

D 级:严重失信。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0 分。一般指被法院、海关、税务、人社、住建等各职能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或有大量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企业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守信“红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分。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分。推动企业奖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严重失信,参照此条规定,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分。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计算规则:

(一)信用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或被 法院认定具有主观恶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人员,直接判定为信用极差,原信用积分清零。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分级认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守信信息按照县级、地市级、省(部)级和国家级, 分类认定,依次加分,认定层级越高,加分越多。

(五)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 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六)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七)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 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 倍扣分。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 15 日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有关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 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积分应用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载体为“襄阳政务 APP”。

(说明:襄阳政务 APP 建设,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议:以“襄阳市民卡”或“信用襄阳”命名。建设及应用目标:以“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为设计理 念,整合襄阳旅游年卡、社会保障卡、公交乘车卡,以及智慧 停车等大数据业务,应用范围涵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保 查询为代表的政务服务;以公共交通、公共自行车为代表的公 用事业服务;以小额支付为代表的商业服务和以银行卡为代表 的金融服务等多个应用领域,并与个人信用积分有效对接。)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积分应用,遵循“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原则。对良好以上信用评级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 举报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围绕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大力开发“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医”、 “信易租”、“信易停”等各类“信易+”应用场景,并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给予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定级为M(信用一般)和C 级(轻微失信) 的个人,一般不给予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良好(B 级)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市内公共停车位等收纳服务时,享受一定折扣优惠。

(二)在市内各旅游景点,享受一定折扣优惠。

(三)在图书租借、自行车租用,实行免押金信用服务。

(四)在医院诊疗、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保、社会救助等公 共事业领域给予优先安排。

(六)在申请财政资金时,优先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属于上级权限的,优先上报。

(七)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 予以优先安排或适当加分。

(八)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九)鼓励在申请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发放信用贷款(含公积金),给予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

(十)在评优评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十一)在“信用襄阳”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优秀(A 级)的个人,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列入守信“红榜”,给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并作为诚信典型,通过相关媒体宣传报导或推介;

(二)在公共交通、停车位、金融信贷等服务时享受更多优惠;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极差(D 级)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限乘高铁、飞机;

(二)限制高消费。包括本及及配偶入住四星级以上宾馆, 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

(三)禁止授予各类荣誉表彰(见义勇为除外),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撤销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限制担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降低信贷规模,调高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利率,或采取规避风险的其他限制措施;

(七)限制新建或扩建房屋、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八)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在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资质审批、职业资格注册、资格审查评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务和干部选拔任用中, 应率先核查个人信用积分情况或个人信用报告。鼓励个人与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积极使用个人信用积分核查,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形成市场化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章 信用积分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湖北襄阳)”网站、“襄阳政务”手机 APP、信用查询一体机等渠道自主查询本人信用积分:

(一)“襄阳政务”手机 APP 查询。个人在“襄阳政务” 手机 APP 上进行注册登陆,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二)“信用中国(湖北襄阳)”网站查询。在网站首页注册登录个人账户,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可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三)信用查询一体机查询。在信用查询一体机上,通过个人身份证后进行查询,并可打印个人信用积分报告。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信用办和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书面提起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 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市信用办接到异议申请后,1 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异议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异议申请情况属实 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相关守信激励 或失信惩戒措施不予停止。


第二十八条 个人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可通过自主解 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因主观故意发 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慈善募捐、 无偿献血、志愿活动等方式提升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收到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 应当对个人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个人已整改到位的, 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个人和市用办, 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个人整改 不到位的,应当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 告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不断强化守信和失信信息的分级分类认定。


第三十一条 市信用办应结合实际,对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适时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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