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呢?|物业如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27 08:55:21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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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为小区业主,2018年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包括“1、综合管理服务、2、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3、公共秩序维护服务,4、保洁服务……”,并约定被告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二级标准(二级物业服务标准要求“小区内窖井不满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原告称2019年3月17日、2019年4月12日因被告疏于管理户外公共管道井,没有定期疏通堵塞,造成房屋两次被水浸泡,致家中受损严重,并提供了房屋浸泡视频、照片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已将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疏通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公司。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疏通公共管道,彻底解决该问题,并赔偿财产损失13070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该排水管网属于共用设施设备,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具有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的义务,其应当定期对下水管道进行检查,确保窖井不满溢,保证排水管道通畅。现因下水管道堵塞致使二原告房屋内被水浸泡,被告管理失职,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二原告损失。关于损失金额,经评估损失费为25125元,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二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家中进水,扩大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的金额应酌减,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向二原告赔偿损失23125元较为适宜。泡水发生后,该房屋虽有损失,但并未完全失去居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二原告应采取措施及时止损,故原告主张因房屋漏水在外租房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31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具有对户外公共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的义务,应定期对下水管道进行检查,保证排水管道通畅,并做好书面维修保养记录表,必要时可以拍照留存。物业公司如发包给第三方进行维护应注意合同履行期间,避免漏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之外。


来源:法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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