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2022年)
发布时间:2024-02-26 15:49:33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3174

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现制定如下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系统梳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完善部门间联网核查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切实强化部门工作合力,下大力气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质量。

1.在已制定实施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核心部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进度,2022年底前发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2023年底前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标准。研究提高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防篡改技术,从源头上防范电动自行车出厂后擅自解除限速。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

2.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增加涉及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源头安全水平的相关规定要求,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优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目录,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带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各地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3.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根据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情况,及时将相关要求纳入CCC认证管理。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配合;各地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分工落实。

(二)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

4.加强销售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产品销售质量关。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配合;各地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5.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支撑,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配合;各地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6.深入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加大车速限制、整车质量、蓄电池及充电器电气安全性能等重点项目抽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和有关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及时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组织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三)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7.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2022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按规定登记。

责任分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8.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多渠道、广覆盖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督促骑乘人员安全文明出行。

责任分工:公安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各地组织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9.推动新建社区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具备条件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应急管理部配合;各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分工落实。

10.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督促居住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分工: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各地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电力管理部门及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11.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

责任分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配合;各地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分工落实。

(四)推进拆解回收环节安全管控。

12.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明确细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切实提高梯次产品质量,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

责任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各地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推动作用,配合部门积极主动向前,同向发力强化齐抓共管合力。

(二)深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等事故风险的社会面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良好氛围。对于超标车禁止销售、存量淘汰退出以及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措施,要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群众解释、优化政策衔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扎实有序推进。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快出台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法规,推动将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规定要求纳入其中,为强化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大考核推动力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推动把有关工作要求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加强日常调度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慢、任务不落实的及时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动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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