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政府严禁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物业有权制止、清理、搬离!
发布时间:2020-01-21 11:37:00 发布人:呷浪 浏览次数: 1813

针对电动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

以及火灾致死率极高的特点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等

六部委联合发文

重点整治电动车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行为

根据文件精神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

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进行

制止、清理和搬离

!!!



文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

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要重点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


对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


对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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