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小区恶性循环的开始!
发布时间:2023-12-12 16:33:44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455

今天

在知乎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挑出物业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业费?”


这个问题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这样想,那这个小区真“有趣”!有的业主平时不交物业费,还一天到晚嫌这嫌那不好,社会风气会被这些没有诚信,爱占小便宜的业主破坏,好的蛋糕也会变成了一块发霉的蛋糕。


物业催你交物业费,你说凭啥,房子空置;
物业催你交物业费,你说别急,年底结清;
物业催你交物业费,你说不慌,回来再说。

可是,你却没有想过,物业在等着清账、结算、过年。一年没有十三个月,物业非常非常地期待,期待每年年底最让客服小姐姐感动的那句话:“物业费已交!” 





以案说法 | 拒交物业费的十大误区

世界卫生日
发展历史

世界卫生日是一次全球性机会,注重于影响国际社会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设立宗旨

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卫生条例

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误区二: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

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总有一些业主质疑小区物业

在他们眼里,

物业公司简直就是暴利,

不劳而获,坐收渔利,

只收钱,不干活,

可是物业费都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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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70%以上,当物业费不足以支撑企业运作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压缩人工成本,减少服务人员数量或启用低成本的中老年人。

这对物业公司而言,是运转困难;对业主而言,是服务质量的下降,进而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即房产价值的缩水。

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保价增值,而小区环境、物业服务也是房屋价格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部分业主长期欠缴,物业必然降低服务标准,进而影响房产价值。

从等价交换的观念看,服务是有价值的

当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这种“买卖”关系便已经形成,物业公司为此获得报酬,天经地义,业主为此缴纳物业费也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就有义务按合约缴纳物业费

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瑕疵,业主可以通过管家表达诉求或者告知相关负责人,若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造成物业收费率低;而收缴率低势必造成服务差;服务差又会加深业主的不满意···这样环环相扣,小区便会进入可怕的恶性循环


每一笔物业费
最终都将以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回报于业主
按时交物业费
是物业工作有序开展的支撑
更是提高小区整体品质的基础
亲爱的业主们
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按时支付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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