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缴纳一直是物管工作的一个瓶颈,其根本原因小编认为是业主对物业相关法律常识的缺乏以及物业管理方对物业常识普及的不完善,少了与业主之间的交流造成的。
一
缴纳物业服务费
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受雇与业主,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是明确的服务合同关系,但往往有些业主没有理清认识,简单地认为物管企业是小区的配套措施,并没有意识到物业服务费的本质,经常采用对抗的方式拒绝缴纳物业费,对小区的和谐环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缴纳物业服务是业主法定的义务。
二
业主无权查阅
物业服务费的账
物业收费模式有二种,分别是酬金制和包干制,它们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酬金制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盈余归业主所有,物业服务费亏损由业主另外补足。
2、包干制情况下:业主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把物业服务费盈余退还业主,物业公司也无权要求业主补偿物业服务费亏损。所以,如果是包干制,业主无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帐目进行审查。
三
物业公司有权
对业主欠费进行起诉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关系,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付出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欠费进行起诉。
现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起诉业主大会以要求支付业主所欠的物业费。根据债权相关理论,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合法债权人,应该对债务人有选择权,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各别业主支付物业费用,也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费用。
四
“欠”费就是伤害
其他业主权益
有的业主会提出,物业管理企业在与业主发生纠纷时,常常会给业主扣上“大帽子”,即认为不缴物业费就是伤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针对该问题,应该分情况而论,如果物业公司的确存在重复收费、没有合同依据收费,那物业公司收费就不存在法律效益,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就不能说其伤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当然,物业公司收费都是根据法律的相关条例而来,相关费用都是有法可依的,这就杜绝了对业主的乱收费现象,保护了业主的权益。
只有理顺上述关系,明确物业服务费不是交给物业公司的公粮,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合同义务,真正欠费的业主侵害的是其他业主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物业公司的利益。
对真正欠费业主的惩罚不是物业公司惩罚业主,而是侵害别人权益的业主要对被侵害权益的业主进行补偿,业主才会口服心服地按照自己对公约的承诺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减少业主和物业公司因缴纳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对立,进而减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
来源:房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