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想干就干?来看看这些案例
2022年9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小区业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抓获付某立(男,36岁)、杜某超(男,41岁)等7名违法犯罪人员。
经查,2022年9月16日晚,兰山区柳青街道某小区业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经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内布置会场、违规印制不符合程序的选票,意图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造成现场大量人员聚集。
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民警到场维持秩序、进行劝说的情况下,仍不服从管理,煽动其他业主聚集挑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9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兰山分局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立、杜某超依法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刘某、张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陈某利用担任长乐城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关于租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的租金及电费合同,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该公司支付给业委会的租金、电费共计人民币87858元。
长乐法院对某小区业委会原主任陈某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301元退还该业委会。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
近年来
小区业委会逐渐兴起
成为了小区中必不可少的机构
其作为民间自治组织
职责主要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属于执行机构而并非权力机构
法官提醒
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
越是自治组织越要扎紧制度的笼子
加强业委会内部管理
保证业主知情权
自觉接受监督
依法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