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政发〔2021〕26号
关于加快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两新工委,民政局、住建(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 社会治理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党建引领作用,增强社区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共治合力, 为提升居民小区(网格)治理水平提供制度保障,现就加快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共治主体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牵头、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 调整优化社区、小区党组织设置,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街道(乡 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设立由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 等组成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 自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街道(乡镇)、社区指导督 促符合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注重推荐符合 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小区党组织成员、党员业主等参选主委员会委员,提高业主委 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 一般应不低于50%,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 对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应根据工 作实际指导小区业主成立小区物业自管组织,作为过渡性机构代 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1年底前,现有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依法履 职的按规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委员空缺的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 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50%的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引导住宅 小区业主因地制宜选择物业管理模式。为推进“三方”密切联系、 共同议事、相互监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小区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
会委员,推荐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社区“两委”成员、小区党组织成员兼任物业服务项目义务质量总监,吸纳优秀物业服务 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或社区“大党委”成员。 下沉党员干部担任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并认真履职的可视同认领服务岗位、服务项目。
二、 建立“三方”联席议事协调制度
街道(乡镇)指导社区以小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 “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的民主协商机制。社 区党组织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小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会议召集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成员 参加,小区党组织成员、负责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业主代表、下沉党员干部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负 责人、社区律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联席会 议主要任务是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互沟通情况,研 究涉及小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问 题等。联席会议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 企业提出,社区党组织研究确定,会议采取工作例会、现场办公、 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 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保存。
三、 实施协同联动解决实际问题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聚焦解决社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主动收集并研究解决社区居 民反映的问题,着力为居民群众办实事。“三方”联席会议针对社 区居民反映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形成一致意见后,要明确责任分 工,“三方”按照职责任务迅速抓落实,对行动缓慢或落实不力的 单位由社区党组织安排专人进行督办。需要“三方”同步推进才 能解决的问题,由社区党组织加强统筹协调,或授权社区居民委 员会牵头,组织“三方”步调一致、协同联动推动问题解决。超 出“三方”职责范围的问题,社区党组织及时提请街道(乡镇) 通过“街道(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或通过“社区吹哨、党员 报到”工作机制,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驻社区单位、群团组 织、社会组织、下沉党员干部等力量,支持“三方”解决问题。 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通过民情恳 谈会、工作听证会、服务评议会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合理有 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对大额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变更、 物业费调整等重大事项,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要提前介入,为小区公共利益把关。
四、 实行公示、通报和报告制度
社区党组织督促“三方”利用小区公开栏、微信群等,主动 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 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畅通小区居民群众反 映问题和表达诉求的渠道;指导“三方”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作出服务承诺,并及时公开承诺内容、居民群众反映问题的协商研究意见、办理进展及结果,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三方”通过联席会 议或工作群适时相互通报收集居民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和解决实际 问题进展情况,重要紧急信息必须第一时间通报并联动处置。凡 涉及小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解聘、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大额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 与收益等,业主委员会应提前向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报告,并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五、 健全评议监督考核制度
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会同民政、住建部门,指导和 督促社区(小区)党组织定期组织党员、业主和居民群众代表评 议“三方”履职工作情况,组织“三方”采取灵活方式进行述职 和互评,督促“三方”进一步健全和认真落实联席议事协调、协 同联动解决实际问题、公示通报等制度,强化承诺和履诺监督管 理。评议结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考核、物业服 务质量考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作为年度考核考评、 评先表彰、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改选调整和物业服 务企业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下沉党员干部在业主委员会中担任 职务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时,应当采取一定方式了解其履职表现情况。积极探索开展业主委员会表彰项目。
各级党委两新工委和民政局、住建(房管)局要加强对社区 党组织领导“三方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推进“三方联动”机制有效运行。要及时总结推广“三方联动”工作中的 成功经验,定期组织评选“三方联动”工作中的好典型和好做法, 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发挥“三方联动”机制在提升居民小区(网格)治理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