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4 17:15:32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372

重 要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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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监管,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和群众物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22〕44号)、《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襄住建〔2020〕154号)有关要求,我市将在全市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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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监管,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和群众物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22〕44号)、《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襄住建〔2020〕154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二、明确工作职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是省、市物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原则,积极落实“红黑榜”制度。各县(市、区)推行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评价制度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考评范围。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定公布市区“红黑榜”名单。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做好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具体执行,结合辖区实际,形成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每月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国家、省、市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处理异议与复核评价结果。

三、评定基本原则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围“红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表现突出或市、县(区)排名前3%以内的;

2.在市、县(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前5%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市、县(区)后5%;

3.获评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4.获评县(市、区)级及以上“美好家园”小区的;

5.在我市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检查考评中成绩突出的;

6.因物业服务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以及其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表现突出的。

7.在物业管理方面获国家、省、市各级行业党委、行政部门奖励或表彰的;

8.已纳入襄阳市住建领域信用平台系统,信用等级为AAA级;

9.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情况较差或市、县(区)排名后5%以内的;

2.在市、县(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排名后3%以内或项目物业服务投诉率位于市、县(区)前3%的;

3.因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被省、市、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被解聘后拒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

7.因非法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以及在各职能部门巡查、抽查过程中被查处通报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8.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9.纳入襄阳市住建领域信用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10.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评价发布

(一)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结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日常管理信息,以及社会舆情信息、日常信访投诉、其他行政部门移交联合惩戒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内容,形成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各区名单定期报送至市物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名单由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复核确定。

(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区“红黑榜”名单,结合市级物业服务信用得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第三方测评排名、日常监督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形成市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

(三)市级和各县、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名单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平台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不少于一次。

五、评定结果运用

(一)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在省、市物业信用管理平台上进行加减分,并作为招标投标重要参考。

(二)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襄阳市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在物业管理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为市物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取消本年度行业评优评先资格;依法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重点监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物业管理行政建议书》,实施联合监管;对连续两次列入“黑榜”名单或者群众意见较大、问题严重的物业服务项目,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可建议指导社区、业主依法更换物业企业。

(四)鼓励“黑榜”名单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

 

 

 

                              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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