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车主将车停在马路边,
却遭遇“横祸”,
车被掉下来的某公司
废旧油烟管道砸到
车主想索赔,
某公司却以
“违法停车”“维修价格不合理”
的理由拒绝,
车主的权益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一起来看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吧!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此类案件构成要素分为四个部分: 0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物件在放置、建造时就存在瑕疵,或者在维护方面存在瑕疵,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即应承担责任。 02 建筑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这是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举证责任上来看,原告必须证明其受到了损害。 03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04 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物件脱落、坠落致损的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证明其遭受了损害,且该损害是由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物件造成的即可。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对大楼外墙上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进行维护等措施,导致其掉落砸伤陈女士的车。陈女士当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现勘留证,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原因。被告公司以“违法停车”“维修价格不合理”等理由嫁接法律风险、拒绝赔偿。但此案造成损害的原因在于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并管理、维护早已老旧的油烟管道,导致油烟管道老化掉落。 原告违规停车虽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告提出“维修费用过高”的意见,却未能证明原告举证列明的维修项目不合理之处,且经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对原告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申请司法鉴定,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一定要保管好自己房屋的附属设施,定期查看并维修,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共建平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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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色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