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路某因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怠于维护,公共设施维修不利等情形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路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瑕疵,不足以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人在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尚存瑕疵的情况下,不应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判决路某支付物业费,驳回物业服务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的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以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业主王某卫生间下水管道发生返水,导致房屋及室内物品受损。王某通知物业服务人后,物业服务人派人进行了疏通和清理。一周后,王某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再次返水,物业服务人再次进行了疏通和清理。双方均认可返水系公共排水管道被建筑垃圾阻塞造成。王某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及修复费用、租金和物业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污水管道作为共用设施存在多个使用人,使用过程中有无不当不能控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于共用排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短时间内出现第二次返水,反映出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反映的管道堵塞问题处理不彻底。即使公共管道系因建筑垃圾造成阻塞,也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装修未尽到监督检查之职责,改判物业服务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与百姓居住舒适度、生活满意度紧密相关。本案中,物业服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污水管道阻塞,明显存在过错。物业服务人应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避免因服务不到位给业主和自身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