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讨论】
物业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时可采取哪些行动?
【问题解答】
1、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应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高空坠物引起人员受伤,立即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协助照顾伤者;设法寻找违例者或证人;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报告物业项目经理,并通知安保部主管,呈交书面报告;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问题讨论】
高空抛物未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时,抛掷人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不可以。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知,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并不要求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行为人就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例如抛物时间正好处于出行高峰,抛掷的是剪刀、菜刀等危险物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问题讨论】
原告系某小区11#402的业主,2021年5月3日将面包车停在该楼一单元门口。当日12时42分,原告发现该车前机盖被砸,发现地上有铁制涂料桶,原告报警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从该楼一单元楼上掉下一只涂料桶,将车砸坏。
第三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一单元四楼缓步台窗户缺失玻璃且无其他防护措施。请问,此案例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贾某琴、申某宇、邢某秋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对其要求第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的后果,故第三人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254条【问题讨论】
2019年5月26日,庾某在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从自家35楼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导致庾某收到惊吓、摔倒。
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
后庾某因伤未愈,要求黄某另行赔偿,请问,此案例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的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故确定由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已张贴禁止高空抛物公告且进行了日常巡视。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后不能预料,亦不能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故物业公司对此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1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