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抄表到户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损耗计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10:48:13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2964次
襄价服字〔2018〕75号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襄城、樊城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协会,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的精神,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第十五条关于“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损耗的具体计入办法为:“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收费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水价、电价向业主收取水费、电费,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通过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水量电量据实公平分摊,其中供电损耗分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最高分摊比例”。
二、各地各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水价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襄阳市物价局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