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摆个鞋柜
楼道里放辆儿童车
拐角处再堆把扫帚
......
假如邻居起诉要求全部清走
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家门口放鞋柜,走道上放婴儿车,邻居起诉要求搬走:
林女士(化名)和王女士(化名)是为某小区高层住宅中的邻居,两家房门所在的空间大约2平方米。
林女士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王女士家将鞋柜摆在了自家门口正对面,门口到电梯的通道上还放了好几辆儿童车。
林女士多次向王女士提出搬走鞋柜,经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以及城管协调,王女士均不同意搬走鞋柜。
林女士最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搬走鞋柜、杂物,消除安全隐患。
林女士:你家怎么把鞋柜摆在我家门口,我不同意,请你搬走。 王女士:这也是我家门口,我们两家都有权使用,我拿来放鞋柜,你也可以用啊! 林女士:我不会占用的,现在你家鞋柜正对着我家门口,每天都对着你们全家人的鞋子,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王女士:我会提醒家里人注意脱鞋后收纳到鞋柜里。 林女士: 鞋柜放在消防通道也是不对的,如果发生地震倒下来了,逃生通道就堵上了。 王女士: 放在旁边不影响你出行,倒下来也还是可以通行,而且我查过广州三十多年没有地震了。
林女士:消防法也规定了个人不得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你在楼道里放这么多杂物,发生火灾怎么办?
王女士:你担心的话,我可以买个消防灭火器放在旁边。
林女士: 我和你说不通,还是让法院来评评理。
法院组织林女士和王女士一同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两户房产均处于同一消防门内,并共用一条通道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
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最终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林女士要求王女士将门前通道上所放置的鞋柜及其他物品进行清理以消除安全隐患的主张。
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共有”≠“专有”,门前通道切记这样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不能占道将“共有”变“专有”。
林女士家和王女士家门前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林女士和王女士作为业主对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
其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安全出口均严禁堆放物品。在楼内通道上摆放杂物,虽方便一时,但如遇火灾险情则会成为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是对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再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女士应依法使用住宅内通道,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案例
01 老王楼道堆杂物起火,判赔633万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起火致人伤残,近日,堆放杂物的事主及小区物业被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赔633万余元!
其中杂物堆放人老王赔偿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 楼道堆杂物,3岁女童攀爬窗户坠亡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03 楼道杂物起火,多人受伤严重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04 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引燃楼道杂物致人死亡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05 楼梯间杂物起火,花季少女被烧伤致十级伤残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楼道是业主进出家门的通道
也是社区居民疏散通道
同样是高楼业主的生命通道
让我们一起看看执法部门是怎么说的吧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