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城市综合体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10:45:35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2558

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我市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多种商业业态于一体的高层地下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不断涌现,其建筑体量大、功能覆盖广、人员密度高、可燃材料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更重、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了《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并督促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8月底前相关措施要执行落实到位,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稳定(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若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谢伟,联系电话:15872244777。

 

 

襄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 月 7日

 


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襄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大型城市综合体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项规定

 

一、大型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每月至少要牵头开展1次消防隐患集中检查,召开1次使用单位、经营主体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督促各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大型城市综合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四、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区域的室内消火栓柜内应配置用于人员逃生疏散使用的毛巾、瓶装水。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显著位置应至少配置1部简易消防器材推车,根据需要在车内配置防烟面罩、扩音器、应急照明灯、逃生引导绳等相关器材。

五、大型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运营(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天1次、各部门每周1次、各单位每月1次),每2小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月至少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1次单项检查,每季度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履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六、大型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筑消防控制室应严格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程序,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参照“湖北省消防控制室达标创建标准”,达到四星级标准以上。

七、大型城市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30分钟要利用LED屏、广播等载体开展一次消防影音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八、大型城市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要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疏散引导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演练。每季度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九、场所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十、大型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提高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要求,至少明确6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巡防和灭火救援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装备、通信器材,分层、分区域设立最小灭火单元,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确保场所内任一区域发生火灾,能在3分钟内到场处置,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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