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付物业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法院审查后,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主动履行了交费义务。从受理到送达,仅用2天的时间成功化解纠纷。大连高新区法院自11月15日以来,签发支付令256份,已有106名被申请人主动履行债务,涉及金额313700元。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季度交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60元/月/平方米。被申请人魏某某系案涉小区房屋业主,物业面积133.07平方米。被申请人欠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合计4,151.76元。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方式催收。被申请人均未交纳。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合计4,151.76元。 公正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于2021年11月22日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魏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某某公司物业费4,151.7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魏某某负担。法院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支付令。被申请人收到该支付令后,于2021年11月23日主动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官说法 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由债权人提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快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申请支付令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更迅速。相比普通诉讼流程(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更快,整个流程预估在3个月-6个月;而普通民事诉讼流程期间在1年-2年。 (2)可执行。债务人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更有效。债务人提出债务不存在、金额不正确等实质异议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提出无力偿还异议的,则视为未提出异议。 (4)费用低。申请支付令的受理费标准比照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大连高新区法院尤其突出。通过丰富诉源治理途径、推动繁简分流的方式,多渠道快速、高效的化解纠纷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作出推进支付令适用工作的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快速化解纠纷,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对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