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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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57010441/2023-05735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公开日期: | 2023-03-02 | ||
标题: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2023-03-02 | 终止时间: | 2023-03-31 | 来源: |
为简化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资料,减少增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同时规范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报装流程以及各方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31日),联系电话:0710-3212327,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yzjjjgk@sina.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我市越来越多市民购买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居民报装过程中,供电部门需小区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业主安装”的证明,部分建成早的居民小区原设计中未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未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从物业管理的特性讲,物业服务是受托服务,若既有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安装充电设施作出约定,物业公司从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管控等角度考虑,对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有疑难情绪,由此与业主间产生矛盾。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业主依法合规安装,引导物业公司履行义务,明确相关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普及,制定了该《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通知》明确了“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
(二)《通知》明确了小区安装条件、申请所需资料和报装流程。
(三)《通知》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署《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图纸及资料或现场指认规划计量表安装位置(计量箱、井或间)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并配合施工建设等。
四、起草情况
2022年底,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区增设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许多热心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文件切实可行,我们充分学习了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并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和襄阳市实际,对第一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2023年2月,我局会同发改、国网襄阳供电公司等单位经多次研讨和磋商,重新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
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和《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申请人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手续,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出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或购买他人的,还需提供车位租赁(购买)合同和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
二、小区安装条件。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小区应为供电企业“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公变小区。需要安装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居民合表专变小区或充电设施接入容量受限的公变小区,鼓励业主进行用电改造后再行报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三、用电申请。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具体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
四、现场勘查。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企业指认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表安装位置(计量箱、井或间)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供电企业需对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勘察符合供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申请人正式答复供电方案;不符合供电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能供电的原因。
五、规范施工。充电桩安装单位凭《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即可进驻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设施的安装工作。充电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供电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
2.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
附件1
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
承诺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申请人):
住址: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地:
甲方 购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车牌号 ,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双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为该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监督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临时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观察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应及时拆除。
二、乙方承诺
1.乙方根据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或现场指认规划计量表安装位置(计量箱、井或间)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并配合勘察现场、施工建设、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三、承诺时限
本承诺期限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充电设施拆除之日止。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日期:
附件2
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
一、准备材料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出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或购买他人的,还需提供车位租赁(购买)合同和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二、用电申请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用户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三、现场勘察
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企业会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户进行现场勘察,勘察时间不晚于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勘察符合安装条件的,供电企业7个工作日内对低压(一般为220伏、380伏)电力用户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原则上,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小区公变供电,充电设施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额定功率不得大于7千瓦。
四、建设施工
申请人应当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工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筑内(含地下、半地下、高层车库)居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关责任。
五、接电确认
充电设施申请人、建设企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验收和试充电确认后,供电企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