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共同缔造 :如何组建一个为民代言的小区业委会?
发布时间:2023-02-14 17:28:29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4310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小区公共事务表决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过程中不可缺失的角色。业主诉求的议题收集、业主大会的组织召开、业主投票的有效表决等都需要业委会的模范履职。

但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相关业委会组建、换届的流程,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及要求,相关文书没有标准文件,只能由筹备组起草并公示、公告。

关于筹备组成员分工,起草小区《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办法》《议事规则》《业委会工作规则》《业主规约》、协调沟通、业主答疑、小区宣传等工作只能通过筹备组内部沟通议事确定。然而,基层工作人员事务繁忙,业主代表专业度不够,相关文书的起草需要结合小区实际现状、业主议事的方式、人口结构、大多数居民诉求等,如果只是“做任务式”地组建业委会,会造成规范业委会工作的制度缺失。

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是基层治理、化解居民矛盾、解决居民诉求的核心,业委会筹备组只有将共同缔造和业委会孵化相结合,将以下几点贯穿业委会组建、换届全过程,可为小区公共事务表决和小区公共收益用于推动共同缔造建立制度和民意基础:一是充分征求多方意见后起草《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规约》;二是《业委会工作规则》重点规范业委会议事、公示公告制度及严格管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公章;三是将小区共同缔造发起人和项目组成员优先列入业委会候选人;四是将小区公共收益使用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写进《议事规则》;五是业委会组建过程中建立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的沟通渠道,了解业主的真实诉求,摸清小区的矛盾根源,掌握小区真实民意基础。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召开的组织者和小区共有资产的管理者,如何模范履职和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显得尤为关键。楚天发布《业委会简报》将组织社会各界专家设立课题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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