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全国首份“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的相关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噪声污染矛盾纠纷解决、环境侵权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接受了记者采访。
1.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这个第一“令”有怎样的意义?
答:该诉前禁止令的发出为噪声污染纠纷展示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在出现噪声扰民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这种方式较为便捷,但其前提是噪声排放超标,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处理违法行为;另一种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虽然可以解决合法行为造成的纠纷,但缺点是程序复杂、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较多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是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规定的禁止令行为保全为噪声污染受害者提示了第三种救济途径。
2.在该案件中,由于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对于这类未到法规标准但又确实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有哪些优势?
答:环保禁止令具有如下优势:其适用不以行为人行为违法为前提,程序较为简单,对于污染受害者比较便利,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不过,环保禁止令需要谨慎运用。环保禁止令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在缺乏完备程序的情况下,环保禁止令对于行为人影响较大,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在适用环保禁止令时,需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条件,仔细识别和判断各方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并加以权衡。
在类案的启示方面,在受害者遭受侵害的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且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常的活动的噪声纠纷案件中,申请环保禁止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大。这里的重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所承载的利益的合法性和大小。本案的诉前禁止令能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的一点是被申请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其他邻居“斗气”的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活动。
3.案件中的王先生主动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反映了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治意识。法院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声音环境的安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案件当事人主动利用环保禁止令成功维权,给我们一个启发,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不乏有利于广大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工具,讫待在实践发掘和利用。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立法和新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广泛宣传,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达到宣传效果。一方面,可以对维权的群众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对噪声的产生者产生提醒和警示效果,令其主动停止排放不必要的噪声和降低无法避免的噪声,减少噪声污染纠纷的发生。
4.近年来,许多蕴藏着“大道理”的“小案”进入了人们的视线。请问,本案的“大道理”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
答:在邻里之间发生噪声纠纷是很常见的现象。“邻居不能选择”,邻居之间相互理解和克制是长期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每人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的受害者。人人有责才能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和享受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