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积物丢了怪物业,法院:没道理
发布时间:2019-11-22 09:19:16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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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女士回家时发现自己放在自家门前的柜子不见了,后听说柜子被物业搬到了锅炉房,前去寻找无果,遂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柜子及鞋的损失共计5000余元。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女士诉称:因家中打扫卫生,原告临时将装有11双鞋的铁皮文件柜放在门外楼道内。一天下班回家,突然发现柜子和11双鞋不见了,经多方查找,被告知柜子和鞋被被告小区物业搬到锅炉房了。

 

但原告在锅炉房并未找到柜子和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协商无果。

 

后原告报警,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姜女士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共计5100元。

 

被告物业辩称:被告并未见过原告装有11双鞋的文件柜,也没有将其搬到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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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物业曾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两份通知,并张贴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将小区楼道内及公共区域杂物在规定日期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

 

姜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通知上没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没有见过这两份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将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被告物业发出清理通知后仍将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且姜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柜子由小区物业遗失,因此姜女士请求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物业遇到楼道堆积杂物可以看看下面的通知和法律法规,这样做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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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

 

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及治安防范等工作的部署,为给您和邻居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请您不要在楼道、楼道配电间内堆放杂物(电动车、鞋架、生活垃圾等),以免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目前小区楼道内存在堆放各种杂物现象,甚至堵塞了消防通道,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请各位业主及装修人员在xx月xx日前自行清理各自的堆放物,逾期未清理者,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自负。

楼道堆放的物品杂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旦造成事故,物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某某物业服务中心

2019年xx月xx日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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