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常见误区
1、误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
2、误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
这些错误的观念,让许多业主在遇到任何住房相关问题时,都把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认为物业是唯一责任方,更有甚者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这让物业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此将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进行了责任归类,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馈解决。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建设单位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空房的产权也是业主的,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不能以没有享受这些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但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有小区个别业主养大型犬和家禽,影响到其他业主。此情况,物业公司只能制止,同时上报有关部门,但无执法权。 5、暖气不热。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供暖是供暖企业与业主之间因购买热商品而形成的买卖关系。如果暖气不热,按照供热条例,业主应找供暖企业解决,也许会有房屋建设单位的责任,但与物业一点关系都没有。 6、邻居私改烟道返味。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7、前楼楼层挡光。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8、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9、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出现问题时房屋建设单位不予维修。这与物业也无关。 10、有业主因为孩子被邻居的小狗吓到,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业主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 11、无理拒交。有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连电梯费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业未及时发现而拒交……但更多的时候,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与物业无关。 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其实是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由于目前城市供水、供电等企业在收费时,仍看总表计费,并由物业公司按分户表代收代交,一些业主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收水电费,实际上是物业公司替业主交费,替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收费。 目前,供水、供电企业除无偿占用物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外,还由物业企业和业主承担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巨额差价,加重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经济负担。 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当然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要清楚这些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不包括业主家中部分。
1、园区、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园区、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 2、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物业应根据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 3、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此外,大家也应该清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 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2、车辆被划伤。这得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如何约定。如果停在车位内,合同约定物业只提供卫生打扫、用电照明等服务,车辆划伤物业不负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物业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要按比率赔偿。 1、查处业主家里被盗、处理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公安部门的事,并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简单理解就是:社区监控,保安巡逻,访客登记等等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只要这些物业都正常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物业是没有责任的。 2、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透寒、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房屋质量问题,这些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公司大部分隶属开发商,不少业主把应由开发商负责的问题都记到物业公司的账上,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换句话说,不管是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物业公司,都不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希望业主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寻求物业帮忙协调解决,但心中一定要清楚,这些并不是物业权责之内的事情。 物业管理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它、生产生活离不开它、安居乐业离不开它、文明卫生城离不开它…… 而当前现实中,物业管理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模范遵守业主公约,
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
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
一起把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