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一波三折”的电梯终于安装好了,安徽省合肥市绿园小区6幢业主再也不用为爬楼梯发愁了。2021年9月,经合肥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高层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的请求,这起合肥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发的纠纷得到化解。该案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被写入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绿园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年老体弱、出行不便,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由于2019年1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家住6楼的老郭主动与一楼协商加装电梯事宜遭坚决拒绝,加装电梯之事只能被搁置。2020年9月,随着民法典获得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发布《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删除“书面意见征询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不得安装。”加装电梯的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0年9月11日,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老郭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不同意加装电梯。
因意见分歧较大,老郭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包河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绿园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郭等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