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里发这些,违法!
发布时间:2021-11-09 11:05:36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1603

现如今

人们手机里的聊天群都不少

有时大家也会分享一些信息

可如果没有经过他人许可

就在群里发布别人的个人信息

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事情是这样子的……


张某和李某都是小区业委会成员

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随着矛盾的升级

张某在微信群里对李某

用不雅的字眼进行辱骂

并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

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复印件上明确写道:

“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李某将微信聊天记录

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


对于自己的行为

张某认为

李某参选过业委会委员

其身份证信息都曾公示过

把信息再次发布到群里

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那么,真的是这样么?

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且当事人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张某选择公布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李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本案中,在微信群中公布他人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虽未侵犯隐私,但侵犯了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去,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抽象以及列举式的概括,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法官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外延和范围产生迷惑,进而可能导致司法裁判陷入僵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其中一大亮点

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一部智能手机几乎承载了

人们的衣食住行

这在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提升安全意识

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学会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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