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正当行使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1-10-11 16:27:30 发布人:admin 浏览次数: 1732



一、业主知情权范围


业主知情权是基于业主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享有的固有权利,是业主基于不动产物权而取得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业主知情权作为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亦一并转让。业主知情权范围限于业主具有共同管理权的事项,一般包括: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6、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业主知情权行使限制


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正当的知情权,可以有效抑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管理权的行为。但是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限制,防止发生业主滥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知情权案件判例,总结了如下几种业主知情权受到限制的常见情形


1、业主超出知情权范围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知情权范围仅限于业主具有共同管理权的事项。


2、业主就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仍起诉相关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须以存在不知情的情况或者资料为前提。


3、业主在诉讼中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起诉请求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仅限于请求公布和请求查阅两种方式。业主请求义务主体对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书面说明以及业主请求公布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资料的,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的情形。


4、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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