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的那些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26 16:56:59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310
某地一居民住宅小区发生一起6岁儿童电梯坠落身亡事故。事故原因是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运行至1层以上2米多处时停止运行。在无人监护情况下,独自乘梯的儿童手扒电梯轿厢门,轿厢门被打开,儿童坠落井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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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涉嫌责任单位物业公司、维保公司和电梯制造厂互相推诿,不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死者父母及亲友情急之下,堵封了小区大门,拉起横幅标语,并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摆放吊唁花圈,大量路人围观和新闻媒体关注。后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事态得以平息。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电梯维保不到位,故障隐患未发现和消除;同时电梯的受委托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维保工作管理不严,未在电梯内张贴安全乘坐须知和警示标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未成年儿童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乘梯,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起事故的启示是,作为共有产权、电梯的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能因有了维保单位对电梯的维保,忽视自己应履行的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共有情况


有的特种设备存在多个产权人共有的情况,如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业主是电梯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共有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


在现实中,共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保养单位等多个主体,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住宅电梯为例,共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一般有三种情况。


()业主委托物业进行管理


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将电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履行本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使用单位的责任。


()具有实际管理义务者进行管理


业主并没有书面的委托,但是已经有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某个单位的部门进行管理,即实际管理者。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些老的住宅区,如工厂、机关原有一些住宅区,有的由住宅区建设初期的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有的由机关、工厂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其产权为政府或者建设单位等所有的,一般由基层政府组织协调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管理。


上述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履行本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


()业主共同管理


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而自行进行管理特种设备的,由全体业主履行本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应当明确管理负责人,具体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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