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拿了“辛苦费”,摊上大事啦!
发布时间:2019-11-22 08:56:44 发布人:襄阳物协 浏览次数: 1799

选聘物业公司、签合同,工作当然是辛苦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拿点辛苦费,这么小的事,能算事吗?!或许很多人可能会这样认为。


但是,如果你看了这个案例,估计你会被“惊”到,后果这么严重吗!?

据来自法院裁判文书消息,张某、史某分别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索要了辛苦补助费用而“摊上大事”。


什么样的大事?2019年1月,安徽省滁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案例再次向世人警示-----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


FHHP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规定要和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合同,但A物业公司经理H某提供了B物业公司手续欲新签合同,实际A和B为同一个老板名下公司。


被告人张某、史某等人提出如果换成B物业,需把之前A物业管理期间的公共收益费用算清并按照规定支付给业主委员会,把前期A物业的事情交割清楚。


物业公司经理H某等人一直与张某等人谈新签合同的事情,想把合同尽快签掉。期间,张某、史某提出物业公司欲新签物业合同,需支付业委会成员误工等辛苦补助费用。为此,张某、史某多次找H某等物业公司人员商谈索要补助事宜。


后H某等物业公司人员送给张某等人6万元,新物业合同最终签订。此后,业委会成员五人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每人分得12000元,未记账,未公示,亦未再向物业公司提及支付该小区公共收益问题。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史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史某及其他三人将上述6万元上缴至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判决书称,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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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史某身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史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史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以上案例信息来自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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