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发布时间:2021-05-22 17:35:28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2137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其中,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