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小区车辆剐蹭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19 14:07:09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504

随着车辆的增加,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剐蹭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一些剐蹭事故因无法找到肇事者,被剐蹭车主(以下简称车主)就要求物业公司担责,由此产生了车辆剐蹭纠纷案件。

有车主认为,自己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车位服务费,并按规定将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车辆被剐蹭后,若找不到肇事者,当然会找物业公司索赔,因为物业公司是车库的管理服务人。但是,物业公司也颇感委屈:他们认为,自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尽职尽责了,对防不胜防、尤其是人为破坏的车辆剐蹭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层面,对车辆剐蹭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飨诸位同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或开发商,下同)按照约定的事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藉此,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对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开展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工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合同意识”均比较淡薄,导致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大都是粗线条的,具有不可操作性和权责难界定性。例如:在小区车辆秩序管理方面,一般在合同中仅表述为“维护小区停车秩序”。那么,具体怎样“维护”?“维护”标准是啥样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维护车辆秩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等等……正因这种“粗线条合同”,才导致车辆剐蹭纠纷时,物业公司和车主各执一词,甚至法院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两项规定可知,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车辆剐蹭责任,最关键的是看其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是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这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剐蹭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控辩双方的焦点。

就车辆管理而言,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小区交通秩序和停车秩序。通常,做好这项工作的主要环节是:建章立制、出入登记、标识标牌、照明系统、巡逻防范、监控系统、督察督办等。然而,当物业公司履行了各个环节后,业主为何还要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追诉剐蹭责任呢?

对于车主来说,有四个问题。第一,车主把物业公司的管理维护义务“公权力化”。殊不知,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对无序车辆只能采取警示、劝阻、报告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第二,“管理”和“保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而且,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是车辆公共秩序,对车主专有车位的私车并不负有“保管”责任。所以,只有当车主个人另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并对车辆的保管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则发生剐蹭事故后双方以此约定处理。第三,剐蹭纠纷中,业主应当以相关法规和合同为准绳,以扎实的证据,去衡量物业公司在车辆管理中,是否“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第四,根据合同、《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约定,车主租、购的车位为其专有部分,而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则是公共部位,所以,物业公司(或开发商)设置的摄像头,主要是针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位,不可能在每个业主的专有车位上设置摄像头。所以,若车主以此为由而向物业公司追责,显然失之偏激。

对于物业公司来讲,首先应按照正常的工作量,与车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车辆交通秩序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可追责性为着力点,全面细化、量化(如每班巡逻时段及频次)《物业服务合同》。其次,遵守法规,信守合同,完全履职。尤其重要的是,物业公司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对所有的车辆管理环节,必须全面留存工作痕迹,以作诉辩之证据。

当然,如果车主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专有车位或公共车位上,如果车主将车任意停在消防通道或其他禁停区,如果没有其他极其特殊情况,物业公司就不需要担责。


作者:汪选华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