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您在楼道放置的堆物堆料,一旦丢失怎么办?物业是否要赔偿?今天带您看案例,为您普及这方面的小知识。
物业是否应该赔偿?
现实案例解析
家住顺义的姜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放在楼道里的鞋柜丢了。
姜女士听说有人看见物业公司把鞋柜搬到了锅炉房,遂前去询问。不料锅炉房说没有见过鞋柜。姜女士一着急,就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柜子和鞋的损失共5000余元。
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被告物业曾发出关于集中清理楼道杂物的两份通知,并张贴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将小区楼道内及公共区域杂物在规定日期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处理。
姜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通知上没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没有见过这两份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姜女士将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在被告物业发出清理通知后仍将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楼道,且姜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柜子由小区物业遗失,因此姜女士请求物业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或住户在楼道里堆放物品或杂物,物业公司这样做既合法又合理!最重要的是“消除了本单元业主的消防隐患”!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公安部在2017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中明确告知: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这些杂物,不仅堵塞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一旦丢失物业可是不赔呀!
最后,附上“关于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
关于及时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
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
大家好!
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加强火灾防范及治安防范等工作的部署,为给您和邻居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请您不要在楼道、楼道配电间内堆放杂物(电动车、鞋架、生活垃圾等),以免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目前小区楼道内存在堆放各种杂物现象,甚至堵塞了消防通道,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请各位业主及装修人员在xx月xx日前自行清理各自的堆放物,逾期未清理者,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自负。
楼道堆放的物品杂物,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旦造成事故,物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xx物业服务中心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