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四年不交 法院及时出手
发布时间:2021-01-16 11:21:58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503次
10月16日,天长法院执结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主动交纳拖欠了4年的物业费。
陈某为该市某小区业主,2013年,与扬州某物业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5年开始,陈某不满物业服务,停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向滁州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裁决陈某支付物业费、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及滞纳金共计9603元。裁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启网查。经查询,陈某银行账户上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便予以冻结。陈某发现银行卡转不了账,急忙联系执行法官,协商还钱。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物业公司减免滞纳金1000元,陈某当场付清余款。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物业管理属于公共服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若不满物业服务,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渠道解决。拒缴物业费,将面临被诉、败诉风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