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否公开业主的不良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06 16:54:08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432

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各处张贴“大字报”,批评某个业主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和社会公约,这是否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是否侵犯了该业主的名誉权呢?近日,秦淮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纠纷。


事件回顾


张先生是城南一高档住宅的业主。去年9月,他下班回家突然发现,小区各个地方都粘贴了由物业公司印制的传单。传单上张先生榜上有名,物业声称张先生“占用储藏室、欠交物业费、占用车位”。这令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传单中所列罪状都是无中生有,物业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在报复,原因是张先生曾经公开批评物业收费不合理。张先生认为,物业的所作所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物业阐述


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占用的储藏室,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其私自占有行为有碍公德,物业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是有事实依据的。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是物业公司依据业主公约和服务合同做出的正当管理行为。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中物业告示张贴的范围看,并未超出小区区域;虽然告示中对张先生占用储藏室、欠交物业费、占用车位等予以点名批评,但所说内容是事实,从告示中看不出有贬低张先生人格、损害名誉的故意。法院认为公开点名批评的方式虽然不妥,但也不能构成名誉侵害,因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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