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无人居住,能否拒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0-12-23 18:11:27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473

疑问:家中无人居住,能否拒交物业费?


“我们老两口从2011年购买这套房子后,就一直没有居住过,为啥让我们补交物业费啊?我们又没住,也没享受到物业公司带给我们的服务,我觉得不应该交物业费。”家住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的柳先生抱怨说。


据柳先生介绍,2011年柳先生的小女儿在沈阳市皇姑区新开盘的小区为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购买之后小女儿就怀孕了,于是柳先生和其夫人就一起搬到上海的小女儿的家中居住了。


前不久,他们从上海搬回沈阳的房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柳先生一直以家中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


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法院的传票上说我们拖欠物业公司两年的物业费,要我们补偿所拖欠的物业费。”柳先生说,“我们这两年都从来没居住过这套房子,一直空置着,凭啥让我们交物业费啊?”


与柳先生的遭遇一样,市民王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新房验收的时候,我发现很多房屋质量问题,我认为这套新房不能达标,根本无法入住,我把发现的问题都罗列下来了,虽然我收了新房的钥匙,但是我全家根本这一年就没入住,房子一直都空置着,为啥让我补交物业费呢?”王女士不解地说。


原来,去年王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王女士发现房子的墙壁和地面都有裂纹,管道也有漏水的现象。于是,王女士就在房屋交接单上写出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收了钥匙。随后,王女士一家就去了外地亲戚家探亲。


“我们是最近才回来,可是一回到新房就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本就没有解决,不仅如此,物业公司竟然让我们补交这一年的物业费,问题都没解决,我们就没入住,凭什么让我们交物业费呢?”王女士气愤地说。


王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一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交这么多物业费。那么,王女士是否该补交物业费呢?


事实上,上述这两位业主,都成了物业诉业主交物业费纠纷中的被告。而法院判决两位业主缴纳物业费。


正解:买了房子不住也得交物业费


承办王女士案件的法官对王女士为何输了官司是这样解释的,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对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出了自已的意见,但她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王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当然,她可以就房屋存在的问题,比如房屋墙壁裂缝等问题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发生的物业费王女士就应该及时交付。


那么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办案法官说,王女士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请求,如果开发商拖延或者拒绝维修的话,王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为自己维权。


柳先生的案件,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


与王女士拒交物业费的情形不同的是,柳先生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自己没有在园区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这是不少业主对物业管理以及物业费的误解。


办案人说,一处房屋没人住,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最起码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而物业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园区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园区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结合本案,部分业主将房屋空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也不能减少维持保证园区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


比如维修和保养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这些设施使用,就需要维修和保养。再比如园区内,不管多少住户,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不会减少。同样园区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也要物业公司来处理好,同样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从法律上讲,业主空置房屋的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不让业主使用。并且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那些居住在园区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有的业主房屋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服务而带来的房屋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效果。所以业主住不住房屋都应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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