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车位能不能停两辆车?
发布时间:2020-12-18 17:56:27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2053

人多?车更多!多!多!

房价高,车位价更高!高!高!


私家车越来越多,可小区车位就那么几个,有车一族停车难!开进家里不现实,停到路上提心吊胆怕贴条,终于咬咬牙,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这下可好,我的地盘我做主,我横着停、竖着停,斜着停,两辆车挤着停。有停车位的人就是这么豪横!

但真的能如你所愿吗?

提示:物权作为私权,其保护用益物权在内的权利行使应以不影响、不侵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一位停两车”,一切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为准。

直说了吧:车位足够大,几辆随便停;车位就够停一辆,“硬塞”两辆影响到他人权利或者公共利益时,这“硬塞”,大伙能同意吗?


【1】买大车位停两车,法院:没问题


2017年3月,黄女士突然接到物业通知,称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将从同年4月1日开始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汽车。

原来此前她在顺德容桂环山路一小区购买了一个建筑面积达26.6平方米,车位宽3.74米,长7.16米,可停放两辆小型轿车的车位。买车后,黄女士也在车位停放了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飞度牌轿车。

物业不仅对停放两辆汽车的车位边界位置打桩,还规定一个车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区大门的自动开闸蓝牙。

此外,物业还曾对黄女士停放的一辆小汽车上锁。

物业表示,黄女士车位的尺寸实际上不能满足同时停放两辆汽车的需求。若强行停放两辆汽车,必然侵犯公共空间或者邻近车位的空间。业委会也表示,黄女士多次遭隔壁两车位业主电话投诉。无奈之下,黄女士于2017年7月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桩、锁车、限制出入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权。该案中,黄女士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该车位停放汽车。


法院分析如下:

1.两被告称相邻车位业主多次电话投诉,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也未能说明清楚如何核实投诉人身份情况及投诉内容;

2.黄女士现场示范在案涉车位停放两辆汽车,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车位内,虽有少许超出部分,但并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致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


因此,黄女士主张当车辆大小符合一定条件时,案涉车位可停放两辆汽车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还指出,虽然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对较大车位能否停放两辆汽车问题作出了决定。但该管理规约并未经过其他业主讨论、同意,也未向其他业主公布,因此对业主并不具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黄女士的车辆正常出入小区停车场,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原黄女士驾驶汽车正常停放、进出该车位的行为。换句话说,只要不妨碍通行,停车位内可以停放多辆车辆。

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2】相似案例


李先生和黄女士的经历可谓如出一辙。为了给自己的两部车子安个家,他操碎了心。下定决心买了一个长6.65米,宽3.74米,面积达到24.6㎡的停车位,两部车也安安稳稳地停了几年。

不过,在去年的三月份,物管给大部分一个车位停两部车的车主发了通知,称为针对消防隐患,一个车位不能停两辆车。

李先生起初对这份通知不以为意,因为他觉得自己停了几年了,车位足够容纳两部车,没有所谓的安全隐患。但是不久之后,物管开始阻拦李先生的第二辆车进入车库,并在他的车位旁边打桩。

有律师对此表示,这些车位是产权车位,按照物权法,业主对这些车位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业主正常使用这个车位,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 物管是不应该阻挠业主使用。


【3】反面教材:12.5方停两车,法院判决不允许


都是一个车位停两部车,王先生却栽了跟头。2008年6月28日,他向佛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小区地下车位,其套内面积为12.5平方米。因为该车位比同时期车位售价高出了3万元,他买的时候就是看中车位的后方有不少空间,完全可以停得下两辆车,特别是购买时开发商也允许他停放两辆小车。

入手该车位后,王先生一直停放两辆车辆。好景不长,物业公司去年开始不允许王先生再停放两辆小车。骆先生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禅城区法院。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先生作为产权车位所有人,是否能够在其车位上停放两台车辆。

经查,王先生产权证记载的车位套内面积为12.5平米,其作为车位产权人,占有、使用该车位的范围应该以车位套内面积为限,该车位产权套内面积与其他车位并无区别,不能推定该车位属于停放两台汽车的车位。

2.王先生称购买车位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其可以停放两台车辆,该事实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承诺没有双方合同约定,即使王先生曾经以停放两台车的形式长期使用了该车位,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停放两台车辆形成协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王先生停放两台车的行为并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共同授权,故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规约对王先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并不属于妨碍王先生车位产权的行为,故不需要予以排除妨碍。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想说:
  • 评论
0条评论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