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即将结束,您交物业费了吗?进入失信名单,远比你想象得可怕!
发布时间:2020-12-14 16:38:06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314

很多业主认为,我不就是没交物业费嘛,物业又不能把我怎么样,照样得为我服务!这样想的业主,你们可大错特错了。拖欠和拒缴物业费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焦点

5年欠缴5万物业费,产生55万违约金


欠缴物业费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成都一位业主却因此“趟上大事儿”了!

这位业主自收房起就没有缴纳物管费,5年来已欠下55188.8元。当他再一次收到物业催告函时,需缴纳的费用除了5万余元的物管费,赫然还有55万余元“滞纳金”!原来,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规定了“如果业主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物管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累计至今,该业主应缴纳滞纳金已达554647.44元!

因为欠缴物业费而产生大额“滞纳金”,甚至引发更多“麻烦事儿”的案例,近年来不胜枚举。


● 通州翠福园某业主欠缴8年物业费4792元,被催缴2.7万余元“滞纳金”。

● 常德市武陵区业主胡某自2010年起拖欠物业费、维修基金等费用,被物业告至法院判赔1.3万元。

● 黄山市业主李某欲转卖房产,因物业费没缴清产权部门不予办理过户,5年已欠下7万“滞纳金”。

● 北京通州区李某欠千元物业费久拖不还,被列入失信名单,出差无法购买机票。

● 北京朝阳法院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16人被司法拘留。


业主长年欠缴物业费,很多是为了表达不满,却往往不知道可能引发的后果。

解析:欠缴物业费后果严重,四宗后果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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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违约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业主违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缴纳违约金的业主如果对违约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有进一步的说明。因此,如果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物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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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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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入失信名单


物业费案件数额一般都不大,但时间跨度久,很多几千元标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为数额不大,当事人往往置之不理,当起了“老赖”,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对于此种行为,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住建部:经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详见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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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10月15日消息,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对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别有101条和68条。

如果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94条 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失信联合惩戒”远比你想象的可怕! 


近年来,各大部门陆续出台了各类有关失信惩戒的文件,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公告信息


针对法院执行、市场监管、进出口、税收征管、涉金融、农民工权益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有关部门通过机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惩戒、警示和治理力度。


失信被执行人:本月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00,596条,涉及失信主体171,943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6,085家,自然人145,858人。本月退出失信被执行人主体88,542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12,274家,自然人76,268人。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工商吊销企业:本月新增工商吊销企业5,112家,退出15,390家。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有关部门将对吊销企业负责人实施在法定期限内限制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


海关失信企业:本月新增海关失信企业78家,退出573家。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有关部门将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等惩戒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本月新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730家,退出3家。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有关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本月新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400家,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07家,自然人193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本月新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30条,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25家,自然人5人。依据《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有关部门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实施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针对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有关部门通过机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惩戒、警示和治理力度。


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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