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业服务企业
有哪些要履行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
物业服务企业
装修前有哪些事项要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
物业服务企业
怎样加强对装修活动日常的巡查?
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作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及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加强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建筑材料;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装修行为等加强检查与管理。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拍照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对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物业服务企业怎样督促业主、使用人
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牢固树立守法履约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履行《协议》。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或相关业主、使用人遭受侵害的,可以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要求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
各级房管部门如何加强
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各区房管部门、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市相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