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0-11-23 17:53:25 发布人:阿宁 浏览次数: 1681

朱六发现其家门被撬,家中有贵重物品被盗,财物损失高达19万元,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朱六认为,盗窃发生时其已交纳物业管理费,而小区监控设备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物业未尽职责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的职责包括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朱六家中被窃存在物业管理上疏忽(过失)。当然因朱六家被窃是因第三人之主动盗窃行为所致,并非物业公司有过错就必然导致朱六家的财物被盗,故物业公司方仅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朱六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应由盗窃者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从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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