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四川人,在杭州工作,一家人租住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吴先生有一个两岁多的女儿云云。白天常常是爷爷带着云云。今年3月,爷爷带着云云在小区里转悠,云云看到小区的滑梯,开心地嚷着要玩滑滑梯,爷爷同意了。云云想从滑梯一侧的攀登梯爬上去玩,爷爷在后面跟着跑,没想到,云云还没跑到滑梯上,就摔倒在地上,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血流如注,皮肉都翻了出来。她的额头有道三厘米长的伤口,去医院缝了四针。
吴先生夫妻俩认为,滑梯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滑梯那个地方是铁的,尖的,很容易就磕到,给小朋友玩的娱乐设施,为什么不采用塑料的安全材质呢?”
吴先生表示,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这笔赔偿费用呢?日前,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方面也觉得有点冤,他们表示,物业公司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负责的是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
另外,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12岁儿童使用。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方面,滑梯并非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另一方面,滑梯明示要求三岁至十二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
最后,西湖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