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案终审宣判:物业公司全责!
发布时间:2020-09-29 10:07:17 发布人:陈语 浏览次数: 1548

       15楼的玻璃幕墙掉下一块,砸烂14楼相同位置的玻璃幕墙,而后玻璃碎片一同坠落至一楼,砸中了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两人,最终导致母亲受伤、3岁的幼童不治身亡。

        2018年4月发生的这起悲剧,让很多车城人久久难以释怀。事发后,公安、法院层层跟进,在进过反复调查取证后,为这起悲剧画上了一个句号。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发楼栋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回顾:

01 高空坠下玻璃,砸中母子俩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发生一起悲剧。

        市民朱女士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发生。从空中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朱女士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

玻璃就是从这栋楼上掉下来

       母子俩顿时被砸得头破血流, 由于3岁半的周某如伤势严重,他的妈妈和奶奶不等救护车到来,便立即招手拦下了一辆出租车。

掉落一地的玻璃碴

       “当时我送人到火车站,客人下车后,看到一个泪流满面的母亲站在路边拦车,一个老奶奶坐在路边抱着一个鲜血淋淋、已经昏迷的孩子。我二话没说,马上让他们上车,快马加鞭往医院赶。”顺强出租车公司司机詹文庆说,“救命要紧,一路上我开着双闪,不停地超车、按喇叭,几分钟把孩子送到太和医院。”

事发后,现场被围了起来

       上午11时10分左右,母子二人被送到了太和医院。当时的周某如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出现唇部发乌、发紫的状况,头部一直出血。更为严重的是,孩子的头部伤口有十余公分,并且很深,甚至能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面对此种情况,医院医护人员迅速对孩子进行气管插管,同时缝合头部伤口。

       但就在大家努力抢救的时候,上午11时30分左右,让所有人意想不到情况发生了——抢救过程中,孩子的呼吸、心跳一度出现骤停的情况。

       面对此种情况,医护人员没有放弃,仍然采取措施持续抢救。1分钟,5分钟,10分钟……抢救仍在进行。抢救15分钟左右,孩子的呼吸、心跳逐步恢复,但是情况仍然危急。待受伤的孩子病情稍微趋于稳定后,立即转至神经外科一病区继续治疗。

       孩子的血型是AB型,抢救过程中用血紧张,医护人员在全力保障的同时,呼吁大家积极为受伤孩子献血。与此同时,太和医院立即与市血站联系。经血站联系,一位经常献血的市民宋先生20分钟左右就赶到血站,及时为孩子献血。

       然而,医院的奋力抢救和全城市民的爱心接力,最终也未能留住周某如幼小的生命。2018年4月22日上午,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

可爱的小男孩,最终还是离开了我们

02 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房屋主人,均成了被告

        事情发生后,周某如的父母周先生和朱女士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逝去的小儿子讨个说法。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被列入了被告人一栏。

        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原告认为,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并明确选择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诉讼过程中,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并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后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准许,追加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

      2019年9月2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宏某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周某赔偿周某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已实际支付26000元);

     二、宏某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

     三、驳回朱某某、周某对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朱某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二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一审判决公布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为查明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到该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围。

      同时法院查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民终340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周某如死亡、朱某某受伤的全部责任。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到该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范围。


因高空坠物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

再也无法重回父母的怀抱

案件令人警醒

请各单位、各小区、各家庭

定时仔细检查

玻璃幕墙、窗户、阳台杂物等

有无脱落风险

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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