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电动车在小区被盗,法院为啥有的判赔,有的不判赔?
发布时间:2020-09-10 14:55:44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521次
案例一
业主车辆被盗
物业被判赔偿
由于物业公司疏忽,晚上未安排保安巡逻,一夜之间小区内3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被盗。3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与小区住户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3名业主的电动车丢失,物业公司有管理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3位业主的损失。
案例二
业主车辆小区被盗
法院判定责任自负
汪某是某小区业主,其车子被盗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物业公司获悉后,立即调出了车库的视频。通过视频发现,事发当天,物业的保安人员两次巡查了地下车库,都没有发现异常,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依电子监控录像看,在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监控范围内前10分钟内,保安人员两次对车库进行巡查。而且汪某并没有租赁地下车位,应依约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位,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为什么一个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一个公司免责呢?
法律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业主保管财物。如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活动中,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可以不承担此类责任。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