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童死亡的案例终于判了!
发布时间:2020-09-07 09:29:40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3083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2016年11月11日,在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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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已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当晚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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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因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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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社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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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


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案件的处理依据仍是沿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在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有改变。


《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受害人补偿后,可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事后救济方面还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察技术,尽可能发现具体侵害人或者缩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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