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停车费,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8-27 09:43:25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684

眼下在不少物业小区,物业公司都会向业主每月收取电动车停车服务费。虽然费用不多,但物业公司的权责却不明确。近日,福清市一小区业主魏女士的电动车在小区“不翼而飞”了,魏女士认为自己交了钱而物业方面却未尽到看管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表示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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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那么,业主在缴纳了停车服务费后车辆丢失,物业方面究竟该不该担责呢?律师表示,物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魏女士是福清市音西街道锦绣家园小区的业主。她告诉记者,小区3号楼楼下有一个电动车停放点,与其他业主一样,她平时将电动车停放在这里,并且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19元的停放服务费。

 

“可前些日子,我的电动车却‘不翼而飞’了。”魏女士说,她的车辆被盗后,物业方面答应着手调查,但始终都没有进展。此后,她和物业多次交涉,双方还因此闹起矛盾。

 

魏女士认为,自入住小区以来,自己就一直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停车服务费。既然收取了费用,物业方面也理应对业主停放的车辆负责,起到看管的责任。“现在电动车在小区内失窃,一定程度上也是物业看管不当导致,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女士很气愤。

 

不过,对于魏女士的说法,物业方面却并不认同。物业公司方面表示,物业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和电动车充电等成本费用,而不是魏女士所说的车辆保管费,车辆丢失与物业没有关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魏女士一气之下,就暂时停止缴纳物业的相关费用。

 

律师说法

物业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商品房小区日益增多,类似这样的争议也越来也多。那么,在缴纳了停车服务费后车辆意外丢失,物业公司方面究竟该不该担责呢?本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在缴纳了相关停车服务费用后,就与物业构成了有偿看护车辆的合同关系。车辆在小区内失窃,物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包含公共服务和特优服务,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是属于公共服务部分,在物业合同里已经有了约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是物业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陈律师称,从这个角度来说,物业公司额外再收取了业主19元的停车费用,应该是属于保管方面的费用。而业主将车辆停到公共部分里面,也就是可以视为向这个物业交付了保管物,那么物业就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车辆丢失,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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