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秦淮区双桥新村小区某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保安阻拦并发生纠纷报警。
该住户以物业公司侵犯其通行自由权、使用共享单车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住户代理律师: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该住户家距离小区大门较远,需骑共享单车进入,每次都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小区空地,并未对小区秩序造成影响。
被告方律师认为:
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业委会的要求,禁止共享单车进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说,本案应从两个方面评判:
该住户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是否其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6日,该小区业委会、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中要求物业不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停放,应由小区业主说了算。
本案中,该小区“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可以认定小区业委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住户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同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遵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这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律师观点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市住建委首届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顾迪:
法院依据小区业委会决定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但此判例是否适合在全市小区推广,仍存商榷之处。
从情理角度讲,业主要求共享单车进小区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共享单车的功能是公共交通的延续与补充,其行驶路线的起点与终点,都应当在公共道路上;如果终点延伸到了小区,再一次的共享就变成了小集体甚至是个人独享,不符合其应有的功能。
从法理角度看,依据《物权法》,制定小区停车制度是业主大会的权限。如果业主大会制定了小区停车制度,且在制度中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小区就有法律依据;反之,就缺乏法律依据。
物管部门意见
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行业监管科科长张汛石:
小区停放场地是公共环境,属于业主所共有并共同管理,没有义务提供公共环境让共享单车运营。不论小区业主是否形成“共享单车不允许进小区”的决议,共享单车原则上都不能进入小区。
小区事务的管理属于全体业主意思自治的范畴,只有业主大会通过“允许进”的决议,自愿开放公共环境才行。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