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变相断水、断电,但是,如果业主迟迟不交物业费可能会列入失信名单。
近日,襄阳出现首例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居民。
襄阳首例:因拖欠物业费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8月5日,襄阳襄州温哥华1792一期小区业主张忠元,因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不履行,被襄州去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这也是襄阳公布的首例因拖欠物业费而进入失信名单的市民。
据悉,张忠元系襄州区温哥华1792一期小区业主。自2015年1月以来,在物业公司数次电话催缴、上门催缴、张贴《催费单》等多种形式的催促下,所欠物业费4746.6元一直拒不缴纳。
在逾期多时,催缴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一纸诉讼将业主张忠诉至襄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定,张忠元向小区所属的襄阳市中盛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等费用4916.54元。面对终审判决,张忠元仍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种种借口,不予履行,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不理睬。
5日,襄州去人民法院毅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纳入失信名单对个人的影响
根据襄州区人民法院公布,因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会在以下行为中受到限制:
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它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在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同时未来在贷款等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襄阳对居民因拒缴物业管理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做法并非湖北省首例。
2015年,武汉就曾发生典型案例,直到拖欠人缴清物业等相关费用后,出行才坐上飞机。
典型案例:坐不了飞机,主动交清物业费
2009年6月,武汉市江夏区居民何某因拖欠物业费,被某物业公司诉至武汉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及其女连带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仲裁费共计23762.47元。裁决书生效后,何某未自动履行义务,2010年6月21日,该物业公司向江夏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武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此后,何某仍不配合法院执行,对法官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最后搬离原住所不知去向。经调查,何某及其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搁置4年未能实际执结。
2015年1月16日,江夏区法院依法将何某及其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月23日,何某在购买飞机票时,民航系统告知因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订票。何某立即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付清所欠物业费用,希望法院能尽快将其失信信息屏敝。1月26日,法官一上班,何某便主动缴清了包括执行费在内的所有款项。
尊敬的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让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对按时缴费的其他业主的利益侵害,是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