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日前,邳州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停车收费方案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备案,拟对外租赁,但小区的部分业主自认为不合理,通过微信群煽动、组织部分业主采取围堵小区大门、破坏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道闸机等方式进行“维权”。且阻碍周边交通,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小区其他业主及周边群众的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警方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劝导处置,但仍有一些业主拒不听从劝告,涉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民警在多次劝离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违法人员带离现场,并分别对袁某永、李某芬、李某刚等13人依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市民群众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通过理性合法的手段和正当的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表达,要切实规范自身网上网下的言行,切忌出现过激言行,严禁煽动组织非法聚集。
如仍然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物业管理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