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的疑问,看完秒懂
发布时间:2020-07-15 15:42:40 发布人:梓萌 浏览次数: 1838

谁都知道,城市居住生活已经离不开物业服务了。但是,业主对物业服务行业本身仍然存在着诸多误解。我们可以从下面常常听到的四句话中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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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业主交的物业费具体包括哪些服务?毕竟,物业费是物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基础。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说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那么物业费不包括什么呢?

1、一般来讲,物业费不包括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也就是业主家里比如电灯坏了、家中电路坏了、家里暖气不热、水笼头坏了等,物业是可以不提供服务的,提供的话,对此服务可以收费。

2、物业费不包括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比如漏水、渗水、裂缝等。但此问题有义务替业主向开发商反映。保内由开发商负责得理,出了保用维修基金。

3、物业费还不包括公共区域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更换费用,此费用也是维修基金解决。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的误解


疑问一:“亏钱还赖着不走?”

答:这句话明显表达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的不信任。同时,也明确表示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的不了解。物业公司真的是亏着钱做生意吗?或者说,物业服务企业所谓“亏钱”的说法是假话?

没谁愿意做亏钱的生意。显然,作为一家企业,物业公司理应赚钱!可是,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大量的物业服务企业真的是亏了钱,而且是想走也走不了。

因为,大多数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存在“先服务后收费”的客观事实,也就是“先支出后收入”的情况。所谓亏钱,正是因为这些滞后的应收款转化为收不回来的坏账所致。欠费使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收款不断递增,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此而无奈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疑问二:物业服务工作是干什么的?其价值何在?“只看你收费,没看你在干什么事呀?”

答:物业管理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业主。在我们看来,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有三个方面:

其一是帮业主把房子管的更值钱;

其二是帮业主把房子用的更合理;

其三是使业主享受到更舒服的居住生活。

这三件大事,只要少了一件,对于每一位花巨资买房子的业主来说,所遭受的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由此,我们可见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之重大。

但是,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行为,表现在业主面前的偏偏都是些非常具体琐屑的细节小事,往往容易被人忽视甚至轻视。殊不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上述那些物业管理服务“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物业工作人员“普通、琐碎、不入流”的杂务来实现,物业服务人员用看似不值钱的琐事帮业主省了甚至是赚了大钱!


疑问三:“我的房子,你管不着!”商品房住宅小区为什么要有物业服务呢?

答:因为,商品房住宅小区有着以往农村宅基地物业所没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环境绿化、公共安全秩序,需要实施专业维护。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由于有了上述公共需求,必然有了相应的公共利益和要维护这份公共利益所必须的“类公权”。

物业服务企业就是受业主方的委托,使用“类公权”为“公共需求”提供服务的。使用委托协议和法律法规的“类公权”,适度限制业主私权的膨胀,约束无理侵害公共利益的使用方式和居住行为,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天职使命,也是其存在的根本价值之所在。


疑问四:“我不管谁的责任,我交了物业费,有事就找物业了”。

答:这种说法无视法律和契约,随意放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权力,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是不理性不科学的。

物业企业虽然担待着“类公共服务”,行使着“类公权”,有义务对业主私权的膨胀给予合理合法的约束。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毕竟是企业,企业做不了也不应该做自己权限范围之外的事情。

经常碰到的是两种情况:

一是治安问题,如上所述,物业管理提供的是“类公共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秩序管理是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管理费也只是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然而,当业主不幸遭到人身或财产安全侵害的时候,往往会迁怒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此拒交物业费甚至提出一些过分的赔偿要求。

二是房屋质量问题或者毗邻业主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纠纷或者经济损失。遇到这种事情,业主第一时间会是找物业服务企业,这本是合理的举措。修缮房屋,维护业主权益,这确是物业服务的任务之一。但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当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维修、维权责任后,业主不去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是将不满归咎给物业服务企业,借题发挥,拒付物业费,甚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这种人为放大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放纵了真正的责任人,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小区居住人文环境的健康发展。


来源:物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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