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等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全社会关注。
大家还记得吗?
2019年贵州发生过一例
“贵阳一小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日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审判决结果:
父母一审判赔78万!
物业补充赔偿!
现场发生了什么?
到底是谁的“锅”?
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
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
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父母一审判赔78万!物业亦判赔偿!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警醒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
同时,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对占用通道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王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类似上述案件的高空抛物行为,
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
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
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
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
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10月,最高法院已提出相关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高空抛物外,
物业纠纷时常发生在生活中,
也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难题。
最后,物业观察提醒大家
为避免惨案的发生,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请勿高空抛物!
看完赶紧转发提醒身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