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以下简称监管科)具体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襄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电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市房管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房管局、行业协会网站进行网上公示,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描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所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来源以《办法》第六条规定为依据,《办法》实施前的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记录不予采用,但在《办法》实施后仍未处理完毕的警示信息应予以采用;局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应在提供企业信息的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八条 企业信息录入和修改分行业协会、科室、局三级审核,信息管理人员实行授权制度,设置系统操作日志,对工作人员的操作全程记录。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由录入人员在信用系统选择,在三级审核完毕后计算分值。
第十条 信息系统对录入的有效信息自动计算分值,并对企业总分值进行加减,根据加减后的总分值调整企业信用级别。
第十一条 同一级别的企业按分值高低排序,同等分值的企业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排序。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减分时限需要延长至五年的,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